律师取得的证据即证人书写的证明材料,必须在法庭上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但不愿出庭的证人所写证明材料是否有效?
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三、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相关知识】
下列人员不能作证人:
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可以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作证;聋人或盲人可以就其看到或听到的事实作证;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也可以作证人。
②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不能互为证人。
③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不能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作证人。如果他们事先了解案情,应以证人身份作证,不应再承办该案件。
④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代理人也不能作本案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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